2. 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2.1 概括而言,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有兩大類,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2.2 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可能包括下列各項: a. 客戶及其配偶的姓名和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和國籍、其身份證及/或護照號碼及證件發出日期和地點; b. 客戶及其配偶現時的僱主、職位性質、年薪及其他福利; c. 客戶及其配偶持有的物業、資產或投資的詳情; d. 客戶及其配偶所有的其他資產或負債的詳情; e. 本公司在延續與客戶正常業務關係中獲得的資料(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公司溝通時,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當中可能以文書形式或電話錄音系統收集); f. 就要求追收任何客戶拖欠本公司款項而由諮詢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供的信用狀況資料;及 g. 可透過公共領域取得的資料。 2.3 本公司持有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可能包括下列各項: a. 僱員或準僱員及其配偶的姓名和地址、聯絡詳情、出生日期和國籍、其身份證及/或護照號碼及證件發出日期和地點; b. 在遴選過程中進一步匯集的求職者資料,可能包括從其現任僱主或前僱主或其他來源取得的評介,藉以評估求職者是否勝任有關職位; c. 本公司在延續僱傭關係收集更多關於僱員的資料,可能包括向僱員發放的工資及提供福利的記錄,僱員所擔任的職位、調職及培訓記錄,體格檢驗、病假及其他醫療補償申索記錄及僱員的工作表現評核報告; d. 本公司為履行對前僱員的責任或履行某些條例所規定的法律責任而可能保留前僱員的相關個人資料;及 e. 可透過公共領域取得的資料。 2.4 本公司或會持有鑑於經驗及其業務特別性質所需的其他種類的個人資料。
3. 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 3.1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信貸或其他相關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3.2 客戶與本公司在延續日常業務或其他金融關係中,本公司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3.3 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a. 處理及考慮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及為客戶提供產品、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b.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 c. 設立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d.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e.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f.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g.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個人資料收集(客戶)聲明 》第(7)段); h. 核實任何其他客戶或第三方所提供的數據或資料; i. 確定本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對本公司的欠債金額; j. 執行客戶向本公司之應負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k.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i)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當中的條款); (i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l. 遵守與本公司屬同一集團之公司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與本公司屬同一集團之公司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m. 讓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n.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3.4 僱員及可能成為本公司僱員的人士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a. 處理受聘申請; b. 釐定及檢討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 c. 根據本公司內部政策或監管規定進行適當人選評估或考慮升職、培訓、調用或調職; d. 評審員工貸款及其他福利和享有權的資格及有關的管理; e. 為員工出具諮詢証明書; f. 為員工申領與僱傭直接有關/相關的中介人或持牌資格; g. 監察遵守本公司內部規則的情況; h. 本公司為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或 (i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i. 就懷疑詐騙案、不當行為及犯罪活動進行調查; j. 作人力資源管理或與上述有關的用途。